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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修订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修订)第23条
1、撤销办理依据?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列行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a)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d)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