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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的监督管理职责。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27号)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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