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第三条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津劳局〔2006〕293号)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管理监督。” 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对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下放有关职能性事权事项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3〕385号) 第一条 同意将滨海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事项下放你局。自批复之日起,由你局受理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并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